vTaiwan Airbnb 意見徵集
Audrey Tang歡迎共筆加上相關連結、討論。本頁面內容依 vTaiwan.tw 慣例採 CC BY 4.0 釋出。
Pol.is 頁面:https://vtaiwan.tw/airbnb/
- <div class="polis" data-conversation_id="6sc6vt"></div>
- <script async="true" src="https://pol.is/embed.js"></script>
導言
- Airbnb是刊登住宿資訊之網路平台,其中部分為合法旅宿,部分為非法旅宿、非法日租套房。
- 針對Airbnb經營模式:目前亞洲國家尚未允許,歐美國家則意見分歧。
- Airbnb是否須跟台灣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遵守相同的旅宿業法規?歡迎大家討論。
現行法規
定義
- 旅館業: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之營利事業。
- 民宿: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自用住宅:與旅宿業不同,是指有居住事實,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住宅。
凡提供旅客住宿即屬經營旅館或民宿,須符合土地、建管、消防等規定,向縣市政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
請問最後這句是哪一條法律的內容呢?
和 Uber 的狀況一樣,是函釋。

Pol.is 題目
- 我覺得 Airbnb 應該向營業地的政府繳稅。
- 我覺得應該比照荷蘭對 Airbnb 的規範,限制自用住宅的出租天數。
- 我覺得應該比照荷蘭對 Airbnb 的規範,限制自用住宅的入住人數。
- 我有在 Airbnb 上訂房。
- 我有在 Airbnb 上找到房客過。
- 我有在台灣以外的地方用過 Airbnb 訂房。
- 我有合法的旅館或民宿或觀光旅館登記證。
與觀光局討論後調整的題目
我覺得台灣應該設立一個官方特許的旅宿網。- 我願意每年某段期間將我家的空房提供給旅客住宿,並將所得收入申報繳稅。
我覺得主動取締非法日租套房是觀光局的責任。- 我覺得政府應該取締沒有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的非法業者。
我覺得大樓、公寓、社區住戶在Airbnb上招租前,要先經過其他住戶同意。- 我覺得在大樓、公寓或社區中以自用住宅分享空房提供住宿,須獲得全體住戶的同意。
社群建議加上的題目
說明:Pol.is 意見徵詢頁面已啟動,歡迎直接到 https://vtaiwan.tw/airbnb/ 添加、討論題目,開頭請用「我覺得...」。
您可以把您已經成形的意見與想法,轉化成一個詢問,設想其他朋友在 Pol.is 頁面問答過程中,可以透過您所提出的提問協助他表達對於 Airbnb 的看法,共同找出政策意見的「多樣分佈族群」和「多方共同意見」。
這樣的方法我們已經執行過,歡迎參考 UberX 自用車載客 pol.is 討論頁面 及 徵詢會議逐字稿。
利益關係人諮詢會議
即將在 10/1 晚上 7pm 於行政院第七會議室舉行,同樣會有線上直播、錄影、逐字稿。
:arrow_down: :arrow_down:
https://hackpad.com/2015-10-01-Airbnb--PTD3vnvhMjv
討論
我覺得違法民宿都可以大張旗鼓的做生意,Airbnb 應該也要可以。
補充一下脈絡:對違法民宿,觀光局正大張旗鼓進行反宣傳,但不確定是否要對 Airbnb 持相同態度,所以才有這次的 pol.is 意見徵集 XD
違法分兩面向,一種是允許經營,但根本是違建(營建署管轄),一種是不允許經營營業行為(觀光局管轄)。最近剛好找到最近清境農場周遭民宿資料,也補一下脈落,提供另一個面向的思考:
內政部:清境地區 不是統統不能開發 (聯合報)、
清境地質的真相 (地球公民)、
BTW,我最後提「我覺得違反建築法規、違章建築,不應該經營民宿或 BNB,當然也不能在 AirBNB 上刊登」,看看大家的意見
我覺得政府應該要主動蒐集糾紛與爭議案例,內容經過匿名保護當事人之後,提供給公眾了解。
:+1:
我覺得 Airbnb 在目前住宿的光譜上更接近民宿而非旅館或青年旅社。若我們暫時將 Airbnb 定義為民宿的一種,那麼在台灣的課題便是相關法規(民宿管理辦法)如何回應都市地區的民宿使用(如近期北市大稻埕以及台南舊城欲替民宿管理辦法解套)。
其實國內旅店用 Airbnb 訂房比較貴,直接聯繫反而比較便宜,台灣民宿會註冊Airbnb應該是考慮到吸引國外旅客。
民宿的另一種解釋「短租/日租」,Airbnb適用民宿管理辦法?觀光法規?還是租屋法規?
我覺得這部分好像很難想的很仔細且周全,不過或許可以轉化成這個提問:「我覺得 Airbnb 適用什麼樣的國內法規對我來說是重要的。」
:+1:
「我覺得明確定義 Airbnb 適用什麼樣的國內法規,對我來說是重要的。」已加入第一批問題。
我覺得經營 Airbnb,就跟招待朋友來訪住宿沒兩樣,不應受過多法律限制。
我覺得這次的討論經驗可以應用到 Airbnb 浴廁版 Airpnp。
我覺得在 Airbnb 上出租自用空房,與屋主擁有三間以上的房源出租應該是不同的。
同一屋主出租一定間數以上的房源應該視為一種營利行為。
我覺得目前亞洲各國都尚未完成Airbnb 上的住宿都合法化,如果我們可以領先其他國家制定出合適的法令,讓分享住宿的屋主都能有規定可以遵守,來達成安全又合法的經營,相信這對台灣的觀光業會有很大的助益,當然這過程必定有許多困難與挫折,不僅難以討論出合宜的法規,還要與既有的旅館民宿業者協商以取得最佳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