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民間版

最後編輯:2016-09-11 建立:2014-12-20 歷史紀錄

 

FLORENCE K相關專案:推動「開放政府資料法 」。

 

    FLORENCE K提案

 

 

    FLORENCE K坑坑

FLORENCE K這是個法律坑,除了要產出一份民間版草稿會需要法律人跳坑之外,目前其餘坑形不明,不過等草稿出來之後,會需要許多的非法律人來提供意見。

 

  • 草擬條款- Lucien、Florence
  • 尋找/建立適合的草稿置放平台
    • 現階段-hackpad
    • 未來會視需要再看是否尋找/建立另外的的草稿置放平台
  • 瀏覽草稿提供意見(沒有人,就是你!)
  • 修改-Lucien、Florence
  • 將定稿翻譯為英文

 

    June Lin我對於下面諸多提到「可以 CC-BY 4.0 再授權」的草案有個疑問:(由於不是對單一草案有疑問,先暫時放在這。)既然能用 CC-BY 4.0 再轉授權,許多條文似乎都是多餘的。是否改成「以 CC-BY 4.0 授權」,把 CC-BY 4.0 已詳細說明的部份皆刪除,會比較簡潔?

 

    LUCIEN L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式公布版本 (v1)

 

LUCIEN L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2015年7月7日)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本條款。

 

一、定義

(一)資料提供機關:指將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

(二)使用者: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並對其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括依本條款授權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

(三)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

1. 編輯著作: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

2. 素材: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作。

(四)衍生物: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五)資訊: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純粹紀錄,並隨同開放資料一併提供者。前揭資訊除本條款授與權利之規定外,比照有關開放資料之規定辦理。

 

二、授與權利

(一)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二)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三)使用者依本條款規定利用開放資料,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四)本條款之授權範圍不包括專利權及商標權。

 

三、課予義務

(一)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並應以尊重第三人著作人格權之方式利用之。

(二)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

 

四、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

(一)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條款公告時,使用者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但原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開放資料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二)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五、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使用者不得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

2. 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六、免責聲明

(一)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推薦、同意、許可或核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僅於知悉其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負修正及補充之責。

(二)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受有損害或損失,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三)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七、準據法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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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顯名聲明

 

  •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

 

    FLORENCE K民間版草稿(2015/04/07

 

LUCIEN L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2 版,104 年 4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1.2/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可受著作權法或其他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紀錄與資料庫外,可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其他獨立作品。
      nchild建議刪除物字。
  4.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nchild為求與著作權法之著作、民法「物」的概念調適,建議本條修訂為-> 衍生著作:⋯⋯修改著作。後續條文之衍生物亦同。

 

二、授與權利

 

  1. 各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可受著作權利、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依法取得授權方可行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下列「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發布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您得以選擇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在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第三人主張侵權,並經機關確認有必要者。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知悉原資料內容被錯誤表達時,後續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2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1.2)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1.2/

 

    FLORENCE K民間版草稿(2015/04/06

 

LUCIEN L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1 版,104 年 4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1.1/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可受著作權法或其他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紀錄與資料庫外,可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其他獨立作品。
  4.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二、授與權利

 

  1. 各 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可受著作權利、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 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依法取得授權方可行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下列「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若產生任何衍生物,同意原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既成狀態之重製物,此一重製物之索取及後續利用,僅供原資料提供機關對該開放資料進行數值參考與修正。(於民間1.2版建議刪除)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發布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您得以選擇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在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第三人主張侵權,並經機關確認有必要者。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知悉原資料內容被錯誤表達時,後續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如出於故意或其他法定之重大過失,導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於民間1.2版建議刪除)

 

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1.1)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1.1/

 

    LUCIEN L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草案 2015/03/10)

  • LUCIEN L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條款
  • 一、本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進行公眾釋出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 (二)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之提供與授權,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 (三)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合宜、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 1、資料: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LUCIEN C.H. LIN將「資料」定位為「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已然和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有所違背,也與對國內具有拘束效力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WTO TRIPs)」之協議內容有違,亦與歷來智慧財產局行政函釋與各級法院之司法解釋有衝突。可見:
    LUCIEN C.H. LIN1、著作權法第 3 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
    LUCIEN C.H. LIN2、WTO: TRIPs article 10-2: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_e.htm)
    LUCIEN C.H. LIN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 年 4 月 27 日電子郵件 980427a 函釋
    LUCIEN C.H. LIN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度上更 ( 一 ) 字第 267 號判決
    LUCIEN C.H. LIN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 年 4 月 15 日電子郵件 940415 號函
    LUCIEN C.H. LIN6、智慧財產權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LUCIEN C.H. LIN7、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
    LUCIEN C.H. LIN故台北市政府資訊局如真將「資料」作以上之定義,則是在超越著作權法範疇之下進行權利的擴張,實際法律效果亦視同無效,故建議「資料」之定義應維持原定義「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否則台北市政府此等更動,直接跨越法律體制,亦不符合國際智慧財產權利相關協議。
    Florence T.M. Ko通常制定條款或規定都會採用與現行法制相吻合的定義,但是此項「資料」的定義卻是與台灣及全球現行主流著作權法體制並不吻合。我知道英國政府的開放政府授權條款中,針對資料 (Information) 的確有類似的定義文字,不過該定義條款中同時列舉了文學、藝術作品與源碼等傳統就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來輔助說明該條款中資料的定義,因此並不會產生疑義:" 'Information' means information protected by copyright or by database right (for example,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content, data and source code) offered for use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ce. "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因此不知道如此草案中如此直接定義的理由何在?否則在政府的授權條款中採用一個與現行相悖的定義,並不適宜。
  • 2、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得受編輯著作地位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 3、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與紀錄外,受到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獨立作品。
  • (四)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 二、 授予權利
  • (一)資料提供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包括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 (二)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 三、 課予義務
  • (一)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 (二)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標示資料提供機關之顯名聲明。
  • (三)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衍生物,同意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重製物或開放資料使用情形,以供後續參考與修正。

 

    LUCIEN C.H. LIN與民間版相較,台北市政府資訊局版本增訂「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資料之使用者索取資料使用上之重製物,以及『開放資料使用情形』。」按以額外索取「開放資料使用情形」,是為向開放資料之使用者增添額外的義務和要求,此種增添了除「姓名標示」及「相同方式分享」以外的額外要求,亦與國際間倡議之「開放定義 2.0版 (Open Definition Version 2.0)」有所衝突,故增設此點已將原民間版本具有的國際融通性拋棄,從而不能如英國政府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一般,聲稱其為「與國際開放定義相容接軌之授權條款 (The OGLv3.0 is Open Definition compliant.)」。甚是可惜,亦感遺憾。
    LUCIEN C.H. LIN原民間版條款訂立「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衍生物,同意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重製物,以供後續參考與修正。」是為比對原國發會提出之「政府資料平臺資料使用規範」右列條文:「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如有發現政府資料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提供資料來源主管機關參考及修正。」此條內容為回饋機制,原國發會的設計,是較要求開放資料之使用人需主動回報,故以「同意無償提供」之語行之,而民間版將其調整為「被動應詢」,改為「提供機關得無償向使用者索取一份重製物」,以符合現狀。而這樣的要求,設計要僅是要求資料的利用者依資料的利用物進行回饋,是類同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領域裡「就其事實現狀 (as is)」的回饋態度,故亦不會與「開放定義 2.0版」產生衝突,因此種回饋方式,並不會對資料使用人增添額外的負擔,而被回饋機制,亦僅能於「後續參考與修正」等限縮性目的,來使用這些被回饋的資料重製物,故亦不產生對資料使用者商業利用地位的影響,然目前台北市資訊局版本,增索「開放資料使用情形」,形同要求資料使用人製作額外的報表因應行政查察,若果如此,則此種條款釋出之資料,使用人若明確了解其使用上兼負如此大的行政查察責任,則應該不會願意就這些資料進行深度的公益或加值使用。
    LUCIEN C.H. LIN1、開放定義 2.0版 (Open Definition Version 2.0):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LUCIEN C.H. LIN2、英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 3.0 版:The OGLv3.0 is Open Definition compliant.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
    LUCIEN C.H. LIN3、具回饋機制的開源軟體授權條款QPL,僅要求程式源碼既成狀態之回饋: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QPL-1.0
    LUCIEN C.H. LIN4、具回饋機制的開放軟體授權條款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CERN Open Hardware License,僅要求設計圖既成狀態之回饋:http://www.tapr.org/ohl.html http://www.ohwr.org/projects/cernohl/wiki
  • 四、 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 (一)本條款得由資料提供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自動升級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惟若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明訂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受此限。
  • (二)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取得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進行後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 五、 散布
  • (一)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惟您不得因此停止行為,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 1、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 2、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第三人主張侵權後認定確有停止之必要者。
  • 六、 免責聲明
  • (一)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定期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 (二)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 (三)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資料提供機關負賠償責任。
  • FLORENCE K

    FLORENCE K民間版草稿(2014/12/20)

 

LUCIEN L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民間建議版本)

 

1.0 版,104 年 12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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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ce (Citizens Community Version)

 

Version 1.0, December 2014

 

http://xxx.yyy.zzz/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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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進行公眾釋出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之提供與授權,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合宜、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得受編輯著作地位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與紀錄外,受到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獨立作品。
  4.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二、授予權利

 

  1. 各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包括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顯名聲明。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若產生任何衍生物,同意原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重製物,以供後續參考與修正。
    Florence T.M. Ko您好,"顯明聲明"所指? 為機關名稱亦或是原採行之授權條款? 亦或是? 這部分對使用者會有點不清楚喔
    LUCIEN C.H. LIN您好,顯名聲明的標示方式,可參考附錄: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

 

    LUCIEN C.H. LIN李兄在此加註「同意原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重製物或開放資料使用情形,以供後續參考與修正,不作營利用途。」但查各國開放資料授權條款,釋出的官方在資料回報上,多不會自我設限,要求取回的資料不得供營利之用,且此份授權的精神在於,高度強化民間與官方資料之流通,設以官方單位提供資料予民間利用,不設營利限制,若反而設定民間回流資料,設有不得營利之限制,則並不能認為此種機制,有利於開放資料能蓬勃發展。
    阿賢 李您好,修正條文的意思是「原資料提供機關索取了一份重製物,不會拿這份重製物作營利用途,僅供內部參考」,主要考量是重製物若包括source,當事人有可能認為影響其潛在商業利益之疑慮,不願提供,所以表明政府索取的重製物,僅用於改善開放資料服務本身,不會與民爭利。另外加註開放資料使用情形,是希望在取消再製限制後,政府能取得資料集使用狀況的回饋。謝謝您。
    nchild索取重製物僅讓原資料提供機關取得物,並未附帶智慧財產授權,實際產生潛在商業利益者非實際的「物」,似無加註之必要。
    nchild另外,我也想確認這邊指的是否真的是「物」?LUCIEN
    LUCIEN C.H. LIN目前我所閱覽到各國政府的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並沒有發現此類「預先自陳政府取得資料後使用受限的條款」,而以公眾授權條款其他領域的比附援引來看,在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裡,有OSI認可過的QPL License,設有這樣的回饋機制:If the items are not availa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and the initial developer of the Software requests a copy of the items, then you must supply one.(取用程式碼的使用者若後續使用上並沒有向公眾提供這些程式碼,則該程式的原始開發者有地位向這個後續使用者,索取一份重製物。)而在開放硬體授權條款裡,有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CERN Open Hardware License,此兩份授權都要求開放硬體設計藍圖的後手使用者,必須向前手開發者回報其改作過後的設計文件。但同樣的,並沒有自我設限這些回報資訊的使用用途。綜上,有鑑於若是開放政府資料的回報資訊,是有用的,則也許權責的機關,會想將這些數據調整到日後的釋出資料集中,而日後釋出資料集的方式,也是一樣走「不設使用目的、不限制商業使用」的模式,故如果條款上已自我設限這些回報資料,不能再用於商業用途,不就代表所有的回報資料,權責機關都不能將其校正到後續的資料集?等同僅能知悉而不能協助對開放政府資料集做質量上的調整?至於「開放資料使用情形」,我目前觀察到經濟部工業局所設置的相關開放政府資料補助活動,是有類似廠商取走開放資料必須有回報機制的設計,不過,我個人不認為這是一個有太大意義的設計,因為開放資料重點在於自由流通,若是因為拿了政府的開放資料,就責負有不斷定時回報的義務,那等同商業公司得時時備冊以供查驗,這反倒是一種使用上的拘束,並不能說真是鼓勵資訊能被重製、共享。
    LUCIEN C.H. LIN應該是說,開放資料的國際共通原則定義是:資料可以被自由地重製、利用,與再散布。而不是一個單一對象釋出給特定對象,然後此單一對象可以持續對此特定對象要求後續義務的態樣,這是我的了解。另外,To nchild 重製物、衍生物是使用著作權法的用語,故「物」指的是「著作或資料可附著之載體」,它可以是一塊磁碟片、光碟片、書面的紙張文件、或是內含電子資料庫的儲存裝置,都符合此處「物」的態樣。
    nchild不好意思隔太久才來回,透過 Lucien 說明,我還是建議將物權與智慧財產權分開來看,這邊應規範的並非著作或資料載體,而是著作與資料本身,實非物權範疇,法律解釋上一般認為是接近債權的使用權。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權責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自動升級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明訂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受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Florence T.M. Ko在一、定義中已明定"您",建議後續相關文字採用,例如"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取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應修改為"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取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
    Florence T.M. Ko將「使用者」改為「您」的確比較符合用詞一致性,也不會影響上下文文意,因此已經做了修改,也順了文字。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申告後認定確有停止之必要者。
    Florence T.M. Ko在一、定義中已明定"您",建議後續相關文字採用,例如"然使用者不得因此停止行為,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應修改為"然您不得因此停止行為,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Florence T.M. Ko將「使用者」改為「您」的確比較符合用詞一致性,也不會影響上下文文意,因此已經做了修改,也順了文字。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定期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如出於故意或其他法定之重大過失,導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Florence T.M. Ko在一、定義中已明定"您",建議後續相關文字採用,例如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應修改為"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Florence T.M. Ko將「使用者」改為「您」的確比較符合用詞一致性,也不會影響上下文文意,因此已經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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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如何將「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適用至開放資料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Taiwan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ce)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

 

    FLORENCE K開放資料的法律概念

 

  1. FLORENCE K英文原文:http://opendefinition.org/od/

中文: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FLORENCE K授權/規範參考

FLORENCE K一、台灣

 

以下羅列政府機關、公法人與相關組織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1. 中央政府-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http://data.gov.tw/principle

 

  • 說明
    • 國發會屬於中央政府實際執行開放政府資料的機關,因此架設「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GOV.TW)」,作為政府機關集中釋出資料的入口網頁,不過目前所釋出的資料以行政院與其轄下機關的資料為大宗。
  • 主要授權內容
    • 第3條第1款:「各機關依作業原則規定,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 集中公開列式之資料,以無償及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
  • 問題
    • 將平台規範與資料授權混在一起,但是平台規範是規範使用網站行為,資料授權是規範使用資料的行為,兩者是不同的行為,因此不適合混在一起規範。

 

    2.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 Open Data 規範作法公告

http://www.npm.gov.tw/opendata/datarule.html

 

  • 說明
  • 主要授權內容
    • 第1條第1項:「使用者不得將本院資料再授權、交付或散佈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 第1條第6項:「使用者若有違反之情事,經本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院得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權。」
  • 問題
    • 由於使用者不能自由散布、再授權、利用資料,此外故宮還可以隨時在通知後終止授權,所以這是一份封閉的授權條款,而不是一份開放資料授權使用條款。

 

 

    3. 台北市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使用規範

http://data.taipei.gov.tw/opendata/rule

NCHILD104年6月1日實施版

 

  • FLORENCE K說明
    • 規範台北市政府所開放資料的使用規則。
  • 主要授權內容
    • 第3條第1項:「本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施政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使用者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本府之書面授權。」
  • 問題

 

    4.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data.ntpc.gov.tw/NTPC/ns/faq

 

  • 說明
    • 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授權條款,標示於網站下方。
  • 主要授權內容
  • 問題

 

    5.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http://data.kaohsiung.gov.tw/Opendata/UsageRule.aspx

 

  • 說明
  • 主要授權內容
    • 同上面「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 問題
    • 同上面「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KIANG6. 臺南

 

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data.tainan.gov.tw/specification

 

  • FLORENCE K說明
  • 主要授權內容
    • 同上面「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 問題
    • 同上面「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二、國外

 

  1. LUCIEN LUK:
    1.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2/
    2.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