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會議紀錄第 2 頁

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表達解除原約定書時,由個別會員簽名或蓋章,由該工會代為向公司提出解除原約定書之意思表示,公司應與前開會員合意解除。

2、公司在未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完成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約定書內容之協商前,公司不得與個別空服員簽署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約定書,若公司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約定書內容達成協議,公司始得依該協議與個別空服員簽訂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約定書。

(二)議題二、報到及報離議題

雙方達成共識:

1、報到地點及工時計算基準恢復至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前之狀態:

(1) 高雄分公司組員報到時間恢復為起飛前 110 分鐘,抱離時間恢復為落地後 60 分鐘,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2) 桃園起飛航班報到地點恢復為台北、桃園併行,報到時間恢復為起飛前 140 分鐘,抱離時間恢復為落地後 60 分鐘,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2、公司日後如欲變更報到地點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應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同意。

(三)議題三、年度休假議題

雙方達成共識:

公司保障除特別休假日數外,每年度排休假 123 天,每季 30 天,每月 8 天 ADO ,每季結算,如未休足應休日數,應補休 3 倍天數,以 XL 方式於 1 年內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