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 座談筆記

制度

民間參與

法律面的研討

實務面

與談人:陳清秀、游藝、蕭宏宜、許惠峰

法規會主任委員、人事行政局局長

東星大樓的國家賠償

德國國家賠償法,保險的觀念

鄭文龍,臺北市廉政委員會

「工程與法律」林岷江?

選址階段

主持人先提問:

1

交九案的 BOT,所謂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佔的比例

公共事業的目的

附屬事業的角色應扮演如何?

2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

促參法,適用民事法律規定

可是高等行政法院,針對ETC卻認為是公法事業

雙階理論

徵選廠商,公法

簽約執行,民事

陳清秀

原文是因為參與本土法學雜誌,探討公私協力的模式,再補充改寫

BOT 法制改革方向

稅收沒有增加

政府福利與公共建設增加

財政收支無法平衡

所以引進民間資金

基於政府行政效率

政府沒有經費來支應

以捷運聯合開發為例,捷運局長,徵收補償費、5-600 億,周邊土地必須要被劃定徵用民地,徵收補償費

?附屬設施都仰賴地租市場支撐?

為了讓廠商有財務可行性,房地產與商場開發,作為附屬設施

公務員帳怎麼算

找外部機構、委外評估

德國的預算法,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評估

德國中央成立專責的財務評估組織,來計算公私協力的狀況

估價標準

捷運聯合開發

政府與民間適用不同法令的估價,估價辦法與標準、利息與利率、政府土地就沒有算利息、廠商會把利息算成投入成本

營業稅由誰來負擔,業主、廠商、消費者,主要是要看能否轉嫁出去?

權力分配的方式,可以更公平合理

公開招商

文件是否公平合理

主辦單位研擬的時候,比較站在政府這邊

其實應該招商階段,就應該利害關係者參與

議約的變動,爭議很大

但如果是沒有人要投標、一家廠商

議約的時候的讓步

參考採購法

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提供採購契約的範本

但 BOT 類型很多,中央沒有統一規範

廠商為了搶標,提供特殊條件,但是經常不能永續經營,拿到案件再說

「價格標」不一定是好的方式

夥伴關係,行政法理論中,協同關係

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約比較偏向政府

促參法 12 條 投資契約定為民事契約

契約公平與地位平台

但行政法院經常解釋認定為行政契約

有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才認定為行政契約

但如何進一步保障社會大眾,民眾權益

詹正湖翻譯德國著作、行政法

交通事業,運輸業者,合理利潤 10%

租稅關係企業,合理利潤 10% 左右

政策經過改選而變動

應往資訊公開

採購契約是強制公開

促參,卻是禁止公開

BOT、聯合開發

資訊公開法

爭端解決、調解

比訴訟、仲裁、程序外接觸、法律問題不一定

個案仲裁,仲裁人監督機制

普遍應該是調解比較適合

仿效台灣採購法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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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提問

大巨蛋

草約有接管權,但接管權簽約的時候拿掉

草約的時候沒有仲裁,簽約的時候加入了強制仲裁

游藝

95-96 年已經提出了許多實質問題

民調訪問的操作

光復國小重新自己進行

研考會的民調

「評估」、「先期計畫書」

徐少游建築師製作的評估

-土壤不好

-每年會虧損,所以要降低權利金

-冠名權

-財政局?市政府

促參法

國家圖書館,採購公報

都審報告書附錄八

權利金

徵審委員,「商務住宅」卻讓遠雄得到最優申請人

投資計畫書重改,是否應該重審

公告的文件的擬定,違反當時的都市計畫法

委員與遠雄的互動

陳清秀回應:

公共建設的必要性,如何決定的?

若是必須要的,選擇BOT方式是否合適?

為何民間投資人的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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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體育處,財政局,都市發展局

若是情勢變更,利潤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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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協辦的角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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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宏宜

PPP 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行政法學的關心面向

PuPuPu

貪污治罪條例

詐欺背信

約聘、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去

2005 公務員第十條第二項

技術上三大類

1 服務於....行政機關

2 公共事務的行為,公權力行使行為,法定權限內的委託與授權

3

三種相關的法意:

瀆職

妨礙公務罪

公文書製作者

排除:公營事業、醫院、學校

採購行為

約聘

行政履行輔助人、行政助手

行政法上的授權與委託

16條 公報新聞紙

特定個案:不是服務於

刑法上

公立學校教授

PPP、BOT

現況其實已經避託刑法的掌控

國家的議題卻被迴避的

(先不論重刑是否有效 )重刑化也無法進入

公務員「放水」

洩漏機密

違背職務行使公權力

圖利

「證明」

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犯罪的難局

圖利罪, 其實應該是「行為犯」卻因為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綜合討論

1

「BOT,的必要性」

什麼樣的公共建設,要採用BOT,的「必要性」

機制怎麼建立?

雖然說是節省財政,政府不出錢,但是真正代價是什麼?

例如公有地、土地支配

例如私有土地、程序、所有權受損

2

「公共建設的公開透明的機制」

先期規劃

資料應公開、由誰規劃

程序

估價

簽約草案是否就公開參與討論

怎麼公開透明?

「行政程序公開」

資訊壟斷、機會壟斷

參照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閉密接近「中世紀審判制度」

促參法「主管機關」促參司對於法的執行,有沒有在進行監督主辦機關,應該要有備份與考核,永久備份上網

促參法內並沒有這麼細,例如目前進行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建照,「不適用採購法」應該是有時間點的

政府資訊公開法,雖然排除商業機密,除外條款涉及公益、人民健康.. 例如投資計畫書。全程錄音錄影

政府資訊公開法

但是參照,專利法,其公開程度更完整

公共利益的定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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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政策問題

重大工程的徵收

前提架構有矛盾

營運權

「權利金」

查核卻變更寬鬆

一些立法技術問題

「協議」用字,雙邊獨佔

「買回」

解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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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

一萬

十萬

「公共利益」與「人權」

針對政策公投

民法 承攬篇 瑕疵

契約遵守問題

公安

事後申報

申報行禮如儀

用「合理利潤」取代「不法圖利機會」

如何在現代國家看待

人權

公共利益

社會秩序維護

效率

技巧

例如美國的警車的外觀是民間車輛

憲法

公共利益

天賦人權

先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