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大進化

專案 foldr:http://hackfoldr.org/cultural-heritage/

文化資產保存法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希望整部文資法與相關子法,可以有一種網路上即可操作的修正對照功能,讓個案與民間文資聯盟,修改意見與原條文並陳,並且附加上修正緣由說明、個案經驗舉證、多方意見討論等等。形成一個《文資法》大進化超文本。

近年有許多文化資產個案經驗,其實都已呼告《文資法》本身應該進行條文修正:

專案雛形

(http://ly.g0v.tw/bills/1722L15238#original-11)

原法條 動作 建議修正成 提案人 撰寫者的原因說明,個案經驗舉證、舉例 瀏覽者的意見討論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新增條文 第十條 暫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知悉該管理對象已具備暫定古蹟效力後,仍進行破壞與拆除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阮今天 台北市萬華區寶斗里遊廓建築,已具備暫定古蹟的身分了,但所有權人卻趁假日行政機關還沒能發公文的時候,自行拆除掉! 網友小文:看起來是個新增條文,是把破壞暫定古蹟的罰則等同於正式的古蹟,但是說實在對於土地開法業者來說,一百萬的罰則相對於周邊房價所支撐的利潤,不太構成威脅。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訂草案:公有財產五十年以上,必須接受文資審定 文句修改 現況為公有財產,以及私有工業遺產,四十年以上,必須接受文資審定 淺野太郎 from 文史工作者,林威廷:本淺野士敏廠完全符合,雖其現今為私有財產,但於光復初期,仍為公有財產;此外,若依照2012年工業遺產-台北宣言之內容,則可將此廠視為臺灣之重要文化財,並可視為此一行業、脈絡、工業發展、時代進程演變之重鎮。 小資:你們不要鬧了好不好,韓國日本的工業遺產才夠看啦,我們的工業遺產又不吸引人,根本比不上,這樣哪搶得到觀光客啊,以後營運根本賠錢黑洞嘛
(徵收私有古蹟的條文,待查) 文句修改 (徵收私有古蹟的條文,擴大「減損」的指涉) 日日春 私有古蹟文萌樓,因現任屋主以投機心態,欲將日日春協會趕出,主管機關應該要擴大解解釋古蹟減損的意思,啟動徵收程序 小資:這要怎麼認定?本來的條文講的是硬體的毀損耶,到時候莫名奇妙又變成惡變相徵收民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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