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資產-匿名提供資料
說明必要性
國有財產法,第 3 條
-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
- 、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案例模擬
提供資料
提供公有土地的土地資料(地號、管理經關)
踢爆公有土地開發與處分瑕疵
公有土地,開發過程中的瑕疵、程序問題
初步歸納
對象與資料狀態
資料
- GIS 格式的圖資
- 地號文字內容的檔案:excel、csv
- 紙本資料
流程
匿名管道
查證
注意事項
相關專案: Whistle Blowers Protec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