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民間版

相關專案:推動「開放政府資料法 」。

提案

坑坑

這是個法律坑,除了要產出一份民間版草稿會需要法律人跳坑之外,目前其餘坑形不明,不過等草稿出來之後,會需要許多的非法律人來提供意見。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式公布版本 (v1)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2015年7月7日)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本條款。

一、定義 

(一)資料提供機關:指將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

(二)使用者: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並對其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括依本條款授權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

(三)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 

1. 編輯著作: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 

2. 素材: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作。

(四)衍生物: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五)資訊: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純粹紀錄,並隨同開放資料一併提供者。前揭資訊除本條款授與權利之規定外,比照有關開放資料之規定辦理。

二、授與權利 

(一)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二)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三)使用者依本條款規定利用開放資料,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四)本條款之授權範圍不包括專利權及商標權。

三、課予義務 

(一)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並應以尊重第三人著作人格權之方式利用之。

(二)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 

四、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

(一)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條款公告時,使用者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但原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開放資料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二)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五、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使用者不得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 

2. 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六、免責聲明 

(一)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推薦、同意、許可或核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僅於知悉其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負修正及補充之責。

(二)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受有損害或損失,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三)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七、準據法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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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顯名聲明

民間版草稿(2015/04/07)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2 版,104 年 4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1.2/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可受著作權法或其他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紀錄與資料庫外,可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其他獨立作品。
  1.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二、授與權利

  1. 各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可受著作權利、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依法取得授權方可行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下列「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發布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您得以選擇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在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第三人主張侵權,並經機關確認有必要者。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知悉原資料內容被錯誤表達時,後續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2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1.2)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1.2/

民間版草稿(2015/04/06)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1 版,104 年 4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1.1/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可受著作權法或其他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紀錄與資料庫外,可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其他獨立作品。
  4.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二、授與權利

  1. 各 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可受著作權利、資料庫權利特別法律,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 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依法取得授權方可行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下列「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若產生任何衍生物,同意原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既成狀態之重製物,此一重製物之索取及後續利用,僅供原資料提供機關對該開放資料進行數值參考與修正。(於民間1.2版建議刪除)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發布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您得以選擇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在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第三人主張侵權,並經機關確認有必要者。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知悉原資料內容被錯誤表達時,後續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如出於故意或其他法定之重大過失,導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於民間1.2版建議刪除)

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1.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1.1)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1.1/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草案 2015/03/10)

民間版草稿(2014/12/20)

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民間建議版本) 

1.0 版,104 年 12 月

http://xxx.yyy.zzz/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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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 December 2014

http://xxx.yyy.zzz/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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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以及優化政府服務品質,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此條款。

一、定義

  1. 資料提供機關:將其職務上所產生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透過本條款進行公眾釋出之政府機關及公法人。
  2. 您: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之提供與授權,而對其進行利用之自然人與法人。
  3. 開放資料:依本條款以合宜、可修改,且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於其上之格式來提供的下列客體:
    1. 資料:不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純粹資訊與紀錄。
    2. 資料庫:經創作性分類、編輯或數位化過程,而得受編輯著作地位保護之結構化資料組合。
    3. 素材:意指開放資料集合物裡,除純粹資訊與紀錄外,受到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獨立作品。
  4. 衍生物:基於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二、授予權利

  1. 各機關依本條款規定,於公開平台上集中列式之資料、資料庫,與素材,其受著作權利與鄰接權利保護之部分,以免授權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容許再授權之方式,授權予您,得不限目的、期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包括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2. 依本條款之規定,您毋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額外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此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領域之運用。

三、課予義務

  1.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明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以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顯名聲明。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若產生任何衍生物,同意原資料提供機關得無償向您索取一份重製物,以供後續參考與修正。

四、版本更新與授權轉換

  1. 本條款得由權責機關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後續增修,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版條款公告時,自動升級採用新版條款來提供利用;然若原資料提供機關,於開放資料提供時已明訂其使用之特定條款版本者,不受此限。
  2.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您將依照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來進行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要求。

五、散布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容許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分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進行散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將依評估,向後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此一停止行為不影響原已釋出開放資料之運用,然而您不得因為此停止行為,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者。 
    2. 各資料提供機關開放之資料,有嚴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疑慮,經申告後認定確有停止之必要者。

六、免責聲明

  1.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對其提供之開放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定期更新、修正,與補充之責。
  2.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而受到任何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3. 您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如出於故意或其他法定之重大過失,導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您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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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如何將「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適用至開放資料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資料、資料庫,及其素材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Taiwan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ce) 進行公眾釋出,您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臺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xxx.yyy.zzz/licenses/

開放資料的法律概念

  1. 英文原文:http://opendefinition.org/od/

中文: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授權/規範參考

一、台灣

以下羅列政府機關、公法人與相關組織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 1. 中央政府-國家發展委員會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http://data.gov.tw/principle

  • 2. 國立故宮博物院
  • 國立故宮博物院 Open Data 規範作法公告

    http://www.npm.gov.tw/opendata/datarule.html

  • 3. 台北市
  •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使用規範

    http://data.taipei.gov.tw/opendata/rule

    104年6月1日實施版

  • 4.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data.ntpc.gov.tw/NTPC/ns/faq

  • 5.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http://data.kaohsiung.gov.tw/Opendata/UsageRule.aspx

  • 6. 臺南市
  • 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data.tainan.gov.tw/specification

    二、國外

    1. UK:
      1.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2/
      2.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