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都市計畫委員會制度

專案目的

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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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名單,委員組成

職位 擔任方式 法規依據
主任委員 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93.04.28)
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 第四條第二項
委員 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
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
熱心公益人士 第四條第三項第四款

當前的委員會審議項目與主題

關於都市與區域的既有資料,應以開放資料的規格釋出,資訊的平等基礎

民間關注社群

計畫內容的討論

行政程序

都市計畫應作為價值對話與專業對話的平台,如何具體執行呢?

國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