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紀錄:2015-01-17 憲政改革論壇

活動介紹頁

Peggy版筆記

上層:憲餅廚房

緣由

ET: 既然進了憲餅廚房,除了做動憲法,也要多多補充憲餅相關知識,不惜早起來聽演講,順便打逐字(握拳)

開場

林敏聰

三一八後重要訴求是召開公民憲政會議,民主平台在四月開始到現在有兩個重要的主軸,第一個是催生推動公民憲政會議,參加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在各地方有草根民主工作,第二個是民主平台裡面有百分之五六十是法政學者,對新憲論述有長期思考。八九個月裡面的互動討論有個認知,憲政改革不是單一法條制度,是國家改造的思考、牽動政治社會文化的思考,細節第一場主持人會跟大家介紹。徐偉群也是民主平台的前會長。

【主題一】政府體制與國會改革-以重建「議會主義」為核心

 主持人:徐偉群(中原大學財金法律學系副教授)

 引言人: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蘇彥圖(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徐偉群

這一波憲政改革一開始是三一八,三二三的時候議場內提了公民憲政會議訴求,民主平台第一時間回應,提出公民憲政會議的想像。

運動結束後,形成的公民憲政會議的觀念就是一個大幅度的修憲修法的改革運動,有五大範疇,分別是:政府體制的改革、選制跟國會跟政黨的改革,兩岸關係、人權保障、社會正義、經濟政策跟世代正義。

今天我們談其中兩個部分。運動結束後民主平台就持續追蹤這件事情,集結十幾二十個團體繼續推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最近看到的憲動盟,對憲改的主張有越來越清楚具體的看法。憲動盟最早的催生者就是林敏聰會長。憲動盟的21團體主要聚焦在整個憲政改革的原則跟時程,裡面的各範疇的各議題的主張,最主要工作者仍然是民主平台,我們成立了論述小組,對前面說的範疇做了很多討論。

今天選擇的議題是兩個,一個是關於政府體制和國會改革,第二是權利憲章和憲法解凍。最複雜的是關於政府體制的改革。目前民主平台提出的看法是:權責相符、簡明清晰。在這原則之下,如何評估憲政體制的選擇?

(介紹三位民主平台監事、民主平台理事、民主平台理事。)

顏老師要談的是議會主義的觀念。

顏厥安

我有我的選擇,但最後應該是大家瞭解各種可能的制度等等,再做選擇。選擇也是重要的,因為不選擇等於是選擇現在。現在有個契機是可能在今年有機會推動體制上的變化。今年的機會難得,主要是兩個主要政黨在11/29後開始呼應民間長期的主張,進行深度的憲政改革。尤其是國民黨,原本非常消極。民進黨比較積極。民主平台的價值包括民主以憲政主義,這些觀念跟制度實踐不可能一蹴可幾,所以平台不會受限於這次的修憲契機,因為契機也綁住了某些思考,我們拒絕讓機會綁住。

(slide)修憲不完全等於憲改。修憲可能修出不理想的東西,即使修出理想的東西,也不等於憲改,因為還有實踐的問題,還有文化體制等問題。

議會主義:我們除了要談制度的選擇與特色,使制度能夠運作的背後精神也很重要。我能想到這個要感謝安格列。內閣制這說法在台灣比較少見,主要是用議會主義。除了狹義的等於內閣制之外,是不是有更廣泛的、歷史的跟思想精神上的元素。我今天主要就是談這個。議會主義有多種意義(投影片)等於是一群人來決定某個政治社群裡面的事情,有時候也是這個團體負責執行。

議會主義跟單一最大的酋長制有什麼不一樣?議會主義出現的時代在歷史上還是少數貴族統治的時代,原本他跟民主不一定要有關連。近代我們知道的議會主義,主要是歐洲經驗,國王權力的衰弱,代表社會利益的國會裡的首相權力漸強。這樣的歷史發展過程後來出現議會主義,變成現在的政府機制,要國會支持……這是台灣所謂內閣制的由來。

…政府跟國家元首兩塊,民主化以後,國家元首虛權化。比較寬鬆的,是人民代表或議員做決策。內閣制是議會內部討論、辯論、形成公共政策,並且執行。比較寬鬆的定義下,他的執行面不見得由市議會內的成員執行,我現在用寬鬆的定義:內閣制,議會有比較強的主導權。

雖然表面上有議會運動,但人民選出的是民意代表,是達民意給統治者的管道,議員的地位其實不高,遠低於行政權。整體政治上的實際地位不高。無論哪種民意代表關心的都是議會的行政權與統治者,並不在乎議會內部的辯論,外部決策也是執政黨主導。

所以民意代表這個詞我覺得不錯。歐美議會內部有很大的政策形成攻堅與隨之而來的責任,聯邦議會對預算有很大的影響權,可以討價還價。所以有共同執政的味道。君主制裡,總統是民選的國王,……當時還是君主立憲,權力分立要有把權力留給君主。後來變成民選的總統。

(slide)個人見解

議會主義內部是公共政策的辯論討論,本來要把審議在裡面發展。審議民主,台灣這邊一部份是因為議會主義的精神不夠,議會不是被信賴的審議空間。太寄望於民選領袖,對議會的信任不足……目前國會的處境很容易變成 blah。

政府體制有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內閣制三種:(slide)

准內閣制其實是內閣制,但直選總統留有部分的權力。內閣制最接近議會主義。

總統制多少都是受到美國影響。美國的總統制在歷史上的發展是蠻有背景的。美國總統其實是各州間接選舉,從制度上來說。出現票數多沒當選的次數不多,但其實會有。當初設計,原本希望總統最後交給眾議員決定。但最後發展不是那樣。制度現況來說,應該是間接選舉。配合眾議院的選舉、閣員同意權…他是兩黨議會,雖然他的黨不是剛性政黨,整個觀念跟我們想的不一樣。

第二種是拉丁美洲的總統制,說是學習美國的總統制,但他有自己的特色,相對美國沒有直接選舉…blah。半總統制仍然以實權的總統為核心,直選可以召開內閣。

第三種是雙首長制。這個制度會有名,主要是法國第五共和之後產生的類型。雙首長制是國內說法,在國際文件不出現,通常是說半首長制。

歐盟國家現在28國,他官網的分類方式跟學界的不一樣,他把總統制 (3) 歸類為半總統制。君主立憲內閣制有七個國家,共和國八個,總統直選九個,總統制的一國,半總統制的三個。從這裡可以看出,歐盟國家中採內閣制的其實是多數,如果說廣義內閣制的話。即便是法國、葡萄牙、羅馬尼亞,各國自己提供的資料也著重再介紹首相、總理、政府,比較少提到總統。

這個區域裡面,主要的政治體制大多是內閣制,或至少內閣的部分很重要。即使是總統直選,也以首相總理去代表,很少總統去代表。台灣最近一波的討論,芬蘭跟奧地利,台教會的憲草以奧地利為參考對象,芬蘭在歷史讓有間接選舉變成直接選舉的經驗,但在過去十幾年歷經修憲,把制度調整成更像內閣制,可能是因為歐洲地區的和解造成的。奧地利蠻怪的,當年改成直選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對抗法西斯政權,結果也沒有用,最後被合併。

另外有時候憲法裡怎麼寫,跟實際上怎麼運作,是兩回事。像奧地利憲法寫很多,實際上總統卻沒什麼職權。所以國際分類寫成半總統制,造成現在分類很亂…法國是特殊例外。台灣1997修憲是因為民進黨先想往雙首長制,李登輝找人去呼應,而變成現在的制度。

(slide)對照表,最右邊推薦、不推薦,不能說是民主平台的共識,比較可以講的是類似法國為主的經驗在台灣不太好,傾向不推薦,拉丁美洲制度在經驗上顯示的問題也是比較不推薦。一般經驗顯示廣義內閣制是多數。(reference)

表現不好的:希臘。比利時的政治危機,因為荷語區跟法語區對立,造成五百多天沒有政府。很多高比例的拉美總統做不滿任期就被迫下台,還有被迫要下台但做滿任期的很多。分析這種被迫下台的原因,很大是因為推行新自由主義政策。另一個是總統直接以行政命令治國。智利最近有轉好,只是總統有點問題。爭議很大,有的說是因為經濟文化問題所以導致不好。美國最近歐巴馬也出現行政命令治國的狀態。整體來說總統制有這樣的風險。

公民社會形成多黨議會,…這一期今週刊對...反對意見蠻大。如果要推薦直選的話,准內閣制或總統制比較理想。總統制通常是跟小黨配合執政,而不是聯合執政。

現在台灣主要是閣揆同意權與總統主動解散權的對立。……朱立倫談的是假的內閣制,因為他不談政黨改革。地方的神首長可以不用甩議會,因為地方執行的比較多是中央的法律,最多是預算上的問題需要甩議會。台灣歷來的體制運作,是用比較強的法律保留,這是內閣制的特色。

蘇彥圖

選舉制度:

台灣的選舉制度特別是2005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有很多問題引起討論,希望改革選制解決票票不等值的問題,以及比例性不夠導致議會組成無法反映社會的問題。現在對要改革有共識,怎麼改還不知道,假設 2016 選擇國會後,新的選制最快在 2020 實施。往前推,有兩個時間點:2015、2016運用國會大選或總統大選,2018 也有個大選。

這兩個時間各有利弊,在 2018 有比較多時間形成共識,缺點是跟 2020 太靠近,政治人物可以預見變化,如果不能預見,比較有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可以超脫個人的利益。2018他可能就沒有意願去同意修憲。2016 的好處是讓各政黨不會因為知道比較有利或不利所以做出選擇。2016 的困難就是會太趕,社會共識有限。許多人民不信任國會,所以才會有國會席次減半的運動。

2016改革也不是一步到位,可能是先去憲法化(從憲法鬆綁),讓後續的改革有可能。但要得到人民同意,要讓人民信任說這不是為了政黨自己的利益。只有政黨主導的國是會議的會人民最後不見得會買單的。一方面希望有無知之幕的效果,一方面也盡量避免在選舉前一年改變制度。

國會:

不管總統或內閣制,都需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政治決策中心的議會。總統制跟內閣制要運作得好,議會都要很強,不只是反映民意,是政治決策的中心。在談制度選擇的時候,過去30年我們世界的政治秩序有很大的變化。

有個說法,早期的制度研究在乎的是政府的組成跟續存,像是閣揆同意權、可不可以倒閣等。傳統的討論會聚焦在這幾個部分。比較最近十年的研究,覺得關鍵其實是中心的運作,國會制度跟行政立法的規則也很重要,在談國會改革除了選舉制度的改革之外,國會內部的憲政規則其實也很重要。包括預算權審議的歸屬,政黨可以扮演多強的角色,不分區的立法委員是不是只要因為有黨籍就喪失議員資格,這些規則都會影響行政立法的互動,且影響效果可能比制度選擇還大。所以我強調,希望包括國會職權的調整、調查權,聽證程序,要不要監察院這些議題。不管你支持什麼制度,一個強而有力的國會都是台灣民主發展要件。

總統制與比例代表制:

讓得票跟席次比例接近、有代表性、可以反映多元,這樣的制度改革下,傳統的比較憲法上有個林茲夢魘(Linzian nightmare),總統制跟比例制到底是否相容。如果我們採用比例性的國會,是不是導致政府必然轉向內閣制,如果不轉型是不是憲政災難?

我個人感覺,最近十年研究有相當成數在反省Juan Linz的主張,所謂的總統制跟比例代表制的結合會導致憲政僵局,會導致有人會引進外於憲法的(比方說軍事)力量去解決衝突,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際分析上,其實並沒有這樣的問題。

總統制國家比較多…比較不穩定,但分析是說如果改成內閣制一樣不穩定,他的不穩定不是因為總統制的運作邏輯有什麼問題。拉美之前說不穩定,但九零年代後,像是巴西做憲政改革,還是維持原來制度的結構。因為他不是導致民主崩潰的結果,所以不一定要說這一定不可以…憲政改革因為涉及到多重的價值,總統制的條件下的確有機會確保一個多元的國會。

總統制跟內閣制並不是本質上的差異,其實是比例問題,在總統制國家也有可能需要形成聯合政府,也就是政治聯合。如果在多元國會,有更強的誘因要求總統需要去結盟,不一定是用分享閣員的方式,可能是透過政策結合。總統跟比例代表制的結合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因為國會的破碎程度根政治穩定度不是一個線性關係,是一個倒U的曲線,三強鼎立不是最危險?

憲改賽局:

憲政改革我們常常設想成一個賽局,賽局就會想說是誰主導,但這賽局本身又有很強的合作要求,其實是合作性的賽局,每個政黨跟公民都有否決權。現在的困難是我看到國民黨有希望的修憲,像是閣揆同意權,或願意接受十八歲公民權。現在非國民黨的政治行動者要思考說,如果這次同意,也許我們就沒有2018的改革,因為他都滿足了就沒有又因跟你去玩下個階段。像是打橋牌,一開始都打出好牌,最後的就打不出去。我們需要有個動態的政治思考,不是只有政治人物需要計算,公民也需要為台灣的未來做好的計算。

邱文聰

我不是研究這種體制的專家,只能做整理。顏老師前面有很多素材所以講不完,我幫他補充一些內容。國民黨這兩天提出的主張,希望回覆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民進黨也相對應提出可以由總統來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這樣的改革,如果只是這樣ok嗎?現在所謂的台灣的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的問題,大家感受上是有問題,學理上的問題在哪?

政治學上,一個是現在的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不是對等的關係。在政治學界真正的半總統制,這三者的權力應該要相當,我們的總統跟立法院是直選,但行政院長沒有直接的民主代表性:他是由總統任命,也不需要國會同意。在民主正當性上,是弱於總統跟立法院。條文寫說,行政院長要跟立法院負責,但現在同時也要跟總統負責。總統要換行政院長沒有成本,就是我們現在的問題。

相對的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負責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倒閣可能會變成解散國會,現在的制度本身,沒辦法制衡或權責相符。現在的改革兩個方案,加上去以後會不會改善狀況?現在加上閣揆同意權,立法院可以付給行政院長一些民主的正當性,但他也不是直選出來的,所以他相對來說政治正當性還是比較低。再來行政院需要同時對總統跟立法院負責,因為總統不需要對立法院負責,不需要為他的政策在立法院負責,所以政策當然可能是總統在操作,但行政院長卻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總統的政治對抗成本明顯…。目前提出的兩個方案無法解決問題。

剛才提到的幾個方案,可以做比較(表格),左邊的是價值面向,綠色是最重要這兩點,權責相符、簡明清晰。在日常運作上,可以用簡明的體制來達到權責相符是最理想的。以這兩個指標來看,內閣制最理想,總統制理論上也可以達到,但也有程度上的差別。半總統制比較可以看到在這兩個指標上應該是拿負分。

除了這兩指標之外,一般公民社會在選擇哪種的時候不是那麼單純,還會有一些過去情感跟現在輿論認為重要的面向,像是對外的主權,一般認為直選總統有對外主權的意涵比較有利,總統制因為有直選總統有對外主權的象徵。如果總統是間接選舉,那對外主權代表性是否比較不足?這個說法我存疑,今天我們不會覺得安倍晉三不能代表日本,這樣的說法我個人比較沒辦法被說服。

其次的指標是避免極化,在一個內部衝突比較多的社會,以台灣來說,統獨,或對中國的社會立場,有一些衝撞的理念。總統制比較傾向於贏者全拿,比較容易造成極化。不管哪邊,拿到總統的位置比較容易極化。第五個指標政治穩定,其實內閣制像是日本比較常換,所以比較不穩定。但當社會本身比較有分歧意見,反而比較需要變動。所以政治穩定指標來內閣至不見得比較弱。

民主情緒的聯繫,台灣民主化很重要的是總統直選。從這個指標上,半總統制或直選總統制是比較優的,但這種情感是不是真的那麼重要?

QA

厥安的分類跟文聰的比較,都沒有把內閣制裡面再分開,多黨內閣跟兩黨內閣在裡面其實是不一樣的,應該講清楚偏好多黨內閣。兩黨內閣穩定度比多黨內閣高,但避免極化的狀況是多黨內閣比較好。

有個講法是,內閣制的時候,不管虛擬制度改成怎樣,有沒有可能有政治團體或勢力藉由內閣制偷渡中國的東西進來?因為內閣制強調共識協商,但外來的勢力進來很難避免,加上多黨的情況…反而香港用特首的方式,反而對中國來說是不容易接受的,因為對方說我們……比較容易得到妥協?

厥安:兩黨的內閣制的國家主要是英國,最近有新聞指出英國今年大選,可能幾十年來會出現第一次的大聯合政府,他們認為可能會再選一次,所以可能英國也會變成聯合內閣,因為蘇格蘭獨立運動會變很大…所以英國可能也漸漸變成跟其他歐洲國家比較像的多黨內閣。民進黨的林濁水認為這樣責任比較清楚,協商民主最後就是責任不清楚。現行體制是搞不清楚誰要承擔責任,他認為即使是清楚的體制協商型的是搞不清楚責任。穩定度上是兩黨比較穩定。

文聰:議員比較容易被收買。不管是內閣或總統制,未來威脅的要素都是存在,同樣面臨外來威脅,這兩種體制哪一種比較容易因應,怎樣去消化外來威脅,變成台灣內部的應對方式,我傾向於內閣或準內閣制,比較不會走偏鋒。在這個過程會有中國代理人在議會裡出現,但總統制也會。到底我們的民主防衛機制是什麼?面臨主權威脅的國家怎麼…

中強:收買馬英九,跟收買高金素梅的難易度,誰比較高?

?:中共破壞台灣民主的方式不是只有收買,更多可能是培養政治勢力,如果是聯合內閣,責任不清,他很難全部買過來,他買的關鍵少數不能買到多數。如果一個總統可以被買,那不是全部都買到了?第二,能防衛的不是只有…第二任的總統因為支持度較低,會在統獨之間擺盪,我們的民意大多贊成維持現狀,但兩黨政治不能表現這個多數意見,所以這是單一選區的問題,不只是內閣制造成政治滲透,還有其他機制的問題。

文聰:總統可能是再成為總統之前就被收買,立委可能是選舉時收買,剛才的問題我覺得無法直接比較收買誰比較容易。

偉群:討論才剛展開,時間就到了…

敏聰:休息之前,回應家紅(?),第二個section……如果台灣的公民團體可以多多支持民主平台,台灣的防衛機制可以不用單單靠 blah…這是一個論壇加上募款,外面有幾本思想刊物,從三一八以來我們嘗試去寫出來的當時現狀跟政治抽象思考跟經濟批判,這是會員新春版,旁邊有個小募款箱希望可投入…再來是民主平台去年的新聞稿?另外就是自由人宣言。還有一張很gentle 的捐款單。第二部分是會員也是年會,下午有補選兩位理事,請會員領選票,繳會費…

台下補充:隔壁那棟有提款機。

敏聰:外面有昇佑的有機無毒好食機 cheese cake。

【主題二】權利憲章與憲法解凍

 主持人: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引言人:

   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陳俊宏

...

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落實。雖然包括公務人員的心態,但是不是可能把他列入憲法位階下。

2005 修憲門檻定得很高,造成我們修憲過程的挑戰。雖然憲法要有他的安定性,但這麼高的門檻,導致憲法無法面對社會在議題變化上的活力。如何思考憲法解凍,也是值得關心的議題。今天請兩位理事分享他們的觀察。

陳昭如

上一場以收買結尾,這一張以不可被收買開始,權力憲章是民主平台論述小組處理的議題之一,上一場談權力(power)都是男人,這一場談權利(right)的都是女人,現在政壇的重點是power不是right。

政壇關心政治利益跟權力分配,我們公民關心的是怎麼實現公民權利。新憲是我們重新想像一個國家,有些人覺得是國家定位,我覺得國家定位應該包含價值定位。我們認為新的權利憲章應該標舉社會正義,也要強調建構一個社會正義為導向、公民為主體的新的國家。這樣的國家需要政府跟公民的積極行動。

當我們說這個國家應該標舉社會正義,要強調的是社會中的不平等應該處理,且不應以消除權益為代價。有新的東西要放到憲法中。公民為主體的社會,公民要能參與憲法制度的形成,降低修憲門檻有其必要。

怎麼用社會正義定義新國家?個人跟群體的關係:現行憲法對權利的保障,比較從個人的角度,現在的各種不平等很多是基於群體地位的不平等,需要用一些機制來實踐社會正義的權利,比方說勞動權、社會權,必須納入憲法中。所謂的不分,不分性別黨派……目前有兩個缺點:明文列出的群體範圍是有限的,像是現在寫不分男女,是可以解釋成包括性傾向,但也許可以直接把男女改成性別跟性傾向。身障群體的保障應該被納入,還有新移民。我們需要涵蓋更多群體的範圍。

用「不分」保障群體的時候往往強調要抹除差異,但這些需要被保障的群體需要強調差異。所以群體的平等,需要是一個能夠承認差異的平等。憲法要明文承認權利主體的地位,像是原住民作為權利主體。除了個人之外,群體的權利需要被保障。我們在談權利保障的時候,往往強調公領域,對私領域比較不重視。如果這是落在私人關係,尤其是家庭中,以不干預作為一種權利保障的方式,但是這往往讓優勢者在私領域中去行使自由,讓弱勢者在私領域中處於被侵犯的位置。

新的國家想像的社會正義應該要打破公私之分,應該要將私領域的權益也納入保障,不只包括自由,自由需要受到平等的節制。也包括市場,市場私人之間的協議常常會得到不平等的結果,所以也需要受到節制。在憲法規範中,如何把公私區分打破?例如玻利維亞憲法,規定國家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在公領域跟私領域的性暴力跟對女人群體的貶抑。肯亞,一個人不能直接跟間接的去歧視他人。不丹,規定國家有義務在公領域跟私領域都要能避免對於女人的岐視、騷擾、侵害。這些例子可以當作參考。

如果新的權利保障,要有積極的公民跟積極的政府,那政府如何變成積極的政府?在界定什麼是岐視的時候,參考南非跟肯亞的例子,把間接的遭受歧視也列入。最近宣告合憲的原住民積極矯正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像是肯亞、加拿大,說國家應該立法等措施給過往受到歧視的群體,包括相關的政策或法律…讓憲法上保障的平等真的是實質平等,讓這種積極矯正歧視的措施,有合憲的位置。

第三點……留德的通常會講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留美的通常會講……如果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各種權利需要受到基本權的拘束的話,可以回應說法院認為他不能直接適用憲法的例子,像是關愛之家被社區不歡迎,希望他離開。當時法官認為適用法律、不適用憲法。但如果有權利憲章,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基本權的保障,不需要依賴法律。

瑞士有基本法且保障基本權要…私人與私人之間。南非,土地徵收和拆遷的問題,憲法對財產權和居住權保障,不只說人民有選擇住所權利,他是積極保障,他是限制剝奪財產需要依據什麼要件,需要經過個人同意或法院補償,補償必須是公平的、可以反映受影響人的…,因為過去的岐視而被剝奪,國家應立法確保對土地的保障或補償。

居住權,除了可以自由居住,國家也必須採取措施來積極實踐,憲法規定法院保留,要法院許可才可以破壞別人住宅。如何規範權利的時間也是重要的事情。以上是積極的政府。

積極的公民:最近說我們要跟國際接軌…人權公約的困境,國外專家的審查對政府來說是人權化妝術。我們怎麼從國際接軌的思維轉為在地主體的跨國連結,當權利這件事情在台灣的人去享說要怎麼樣的權利,跟我們去跟國際人權法的權威表示服從,是兩件事情。我們要想怎麼把人民當權利主體。

比方有關於性自主,聯合國要求菲律賓必須採用以consent為中心的立法,但我個人不認為這是唯一可以處理的模式,需要在地思考。個人怎麼讓憲法權利明文化?加拿大規定,任何人權利受到侵犯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還有規定憲章原則跟適用對象。在通過權利憲章後,政府就創立法庭挑戰計畫,去補助主張憲章侵權的訴訟。

準憲法:教育基本法…兩公約施行法…位階到底是什麼?他們都規定立法機關需要在幾年之內修改不符合的條文,但立法機關永遠怠惰,有沒有可能創造準憲法,讓立法院決定多數通過法律,效力在憲法之下、一般法律之上。這樣好處是各級法源都可以去審查現在的準命令,違反準憲法的話可以拒絕適用。但我認為這面臨到修法怠惰如何透過準憲法處理?無法回答…這跟我們在違憲審查的時候改採分散具體的審查的差別在哪裡?也可以去想。

除了修憲權有不同的主體,議會為主體,或議會加公民為主體。有幾種模式,最激烈的是瑞士可以人民提案、人民公投。誰有提案、誰議決、誰有複決權可以討論,讓憲法改變不只形式上的修憲可達成,如果大法官可以積極解釋的話也可以…但目前CP很低的大法官有困難。什麼情況下議會有修憲權?台灣現在修憲門檻太高,降低門檻除了降低憲法僵化,也強調公民參與。美國的修憲門檻很高,因為要聯邦國會跟州議會,統計上99個有13個議會否決就不能通過,形式上看起來很難,但經驗顯示不那麼難,但對弱勢的保障,像是性別平等就一直沒通過。

把國會+行政權+公民都當作主體的話,怎麼設計提案、議決、複決?現在對公民複決的堅持,和對於議會的不信任是有關的。如果議會健全也許…。民主不只是公投,加州的反同婚姻就是透過公投,公投是不是要有限制?另,肯亞規定議會應該要促進公眾參與,土耳其:議會辯論要至少經過兩次討論,強化議會討論制度。加拿大:對原住民修憲程序參與權,憲法中牽涉到原住民權益的時候一定要總理召開邀請原住民參與。馬其頓憲法規定國會一旦通過修憲案,就必須要交付公眾辯論。

劉靜怡

如果憲法要解凍,新的權利憲章裡面該有什麼?基本想法是跟昭如很接近,有趣的是學界談這些東西一二十年,進展不大,在實務上沒有太多的表現。我要講的,第一:現在的憲政基本資訊底下,憲法基本權利的現狀是怎樣、會有什麼改革需求。第二:這些權利憲章如果真的可以讓憲改解凍,到底該有哪些東西。第三:現狀可能遭遇的問題。

現狀:整個憲法權利的運作有個慣性,不管司法權或一般的憲法權利論述,比較容易談消極權利,大法官最能夠接受的也是 negative right 的概念,相對之下積極權利的領域是不受重視的。現在憲法文本裡,有權利憲章的話,第二章第七條到第廿二條,談權利的時候大家想辦法塞到裡面去,很多權利的訴求常常從基本國策拉出來,還有增修條文,所以現行憲法裡面的權利憲章是破碎的。

我們的權力部門對憲法基本權是沒有想像的,主要是爭取自己的權力或監督其他部門,比方說美國法院會為了人民的權利而互鬥,這種情況相形之下是少很多的,憲法的權力部門在運作上是邊緣化的,因為他們對 right 的熱衷程度遠低於對自己的 power 的熱衷程度。是不是上行下效還是憲法沒規定…所以權利在公民社會中是無形化的,很多公民團體的訴求,都隱藏對權利的要求,最近這些年來,清楚把憲法權利拿出來講的多不多?最近幾年講最多的是兩公約,為什麼樣講兩公約?可能是因為我們的憲法太簡陋,憲法一說什麼,行政權或立法權就說沒有啊憲法哪有那樣說。所以我們只好說兩公約…。

我們的司法機關即使在有兩公約施行法的狀態下對兩公約的適用很有抗拒。我會說是國際公約在國內法化過程中飽受抵抗,或飽受漠視。不管找多少國際專家開研討會……。司法機關就說這東西沒辦法直接用啊,在審查上非常保守。如果要讓現況有改善,趁這個機會,用新的權利憲章,喚起大眾對基本權利的想像,就很重要。

現在憲法裡面基本權的那章,基本國策、增修條文、兩公約,過去幾十年大法官對基本權解釋的成果、比較憲法的文件,這些東西湊起來,想像新的權利憲章可以怎麼寫。1989柏林圍牆推倒後的東歐憲法,這些國家在基本權利憲章裡面寫得最完整,他們的結構:會有一整章、十幾條談基本權利的一般性原則,平等、普遍性原則,國外的人、外國人、無國籍人…憲法權利的規定是不是應該直接適用公部門或私部門,應不應該寫進去,國家應該負有實現憲法的積極義務,像是主權機關不得任意終止基本權利。像是不能突然戒嚴,像是公民不服從的權利。

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加上原住民基本法夠不夠?到底要放在一般原則,還是另一個選擇,應該有原住民族專章?(加拿大的?)一般性基本自由權利從第一代人權講到住所跟通訊跟隱私…還有非常多言論自由上天堂式的條款,言論自由到媒體中立到教學自由,他的基本權利加起來有五六十條。光是數字就是我們的五六倍。勞工基本權、經濟基本權、社會基本權、文化基本權…把每個人人生中不同階段不同脈絡下的權利都寫進去了。

如果要寫這麼美麗的權利章節,要處理哪些問題?我們的基本權跟基本國策,那種孫文式的權利想像,跟增修條文之間有價值衝突。現行憲法的價值衝突,像是增修條文有的看起來像是社會民主,有的部份很新自由主義。權利所代表的價值想像到底是什麼,需要有漫長的實質的對話,到底現在應該怎麼進行權利憲章價值追尋跟傳遞的過程?

幾十年來大法官解釋對第三代人權有一些著墨,如何把既有的成果整合到新的權利憲章,要下苦工。我們對國際人權公約跟比較憲法的接受程度不高,要怎麼拉高,而且整合前面兩者,也是要考量。整體來說,涉及到修憲幅度大小的問題,權利憲章放進去修憲幅度會很大,會讓有些人神經緊張。對任一個法律學者都是很大的工程,更不用說放給全民書寫。現有的司法長的適應障礙,如何改善適應障礙?還有這不是我們一小群人的問題,要怎麼喚醒社會大眾,婉君你喚得醒他嗎?這些實質的障礙。

這些權利放到憲法裡,要如何克服執行中的問題?南非怎麼克服社會權經濟權放到憲法的問題……為什麼要把這些東西放到憲法裡面,具體的說國家有什麼義務?因為這些權利出現制度性的危害,每天出現在每個人身上,憲法必須對日常遭遇的問題做出回應。這是變革性憲法的概念,用來確保在政治活動中,基本權利不至於變成犧牲品的保障。

法院的角色有很多文獻說,法院是用來補充平等保護的不足,只有透過司法制度實現第二代第三代人權,同時承認不足跟逐步實施矯正措施。一來設定合理的先後順序,二來限制政府的不作為。

自由權跟社會經濟權之間,不是零和的關係。法院扮演的角色應該是以維護尊嚴至上的憲政主義者,他是社會權力部門裡面,最容易理解基本尊嚴是什麼、且有權力落實的部門。司法權上的抵抗應該是不存在的。如何讓生活社群有感,是最迫切的問題。

QA

偉群:

1/24 上午在律師公會有權利憲章的討論,昭如、靜怡、國強會分享。

有個要解決的問題,人權公約施行法提到在適用的時候要參照兩公約跟立法意志,但實務運作上法官或檢察官都會直接說,這只有規範兩公約人權委員會的解釋,不是人權委員會的部份,其實不干他們的事。實務竟然可以講出這樣的話,沒有遵行的義務。未來即使有新權利憲章,要怎麼解決這種允許國家漸進式的…實務上他會說這個講得不是很明確啊,有漸進式的...blah

前一場修憲是賽局,好像打橋牌,權利憲章很好但大家都在討論中央政府power,那公民怎麼去出牌跟喊價?林濁水認為這次改了大家都…所以不要動。

昭如:我們一直在打鬼牌,沒有人要的牌。就公民社會的角度,如果就目前政治人物的power思考他不重視,對公民團體來說即便他是鬼牌我們也是要打。兩公約的施行法可以改,最大問題是法官只服從權威,不做價值思考,所以他們會在意權威有沒有在意他們要服從什麼。我們隔壁的司法監獄所不訓練法官的思考能力,我們必須對抗司法官僚體系。

靜怡:我一直打鬼牌,其實日子也過得還好啦…我們得逼迫政治人物非得接牌不可,雖然他不見得會給你滿意答案。我用各種公民審議的方式寫給你,你告訴我你反對哪一條?他要假裝他要道德高度,他很難講說他要反對哪條,一部權利章典拿出來,他不敢說反對。新權利憲章是最沒有爭議的,為什麼不把他放進去?

你們這些男人要去爭首長制雙首長制,我們女人要權利憲章你給不給?他永遠不管,永遠在增修條文裡面湊出來一些互相價值理念矛盾的漂亮文字。很多東西其實基本國策跟增修條文都有,但他寫得不清不楚。兩公約施行法可以改,但改了之後,司法者會有新一波的抗拒技巧的出現,所以如果我們有討論憲改機會的話,不管新權利憲章該不該出現有沒有實踐,討論過程也會對司法者有影響,讓他知道除了司法機關內部,其實外面的人都在談這些東西。不只台灣島內,比較憲法制度大家都在談。

昭如:憲法要我們自己去用,才會對他有感情,公民應該積極主張憲法權利,這樣制訂的權利憲章才能長出在地意義。

??:從自由人宣言來看,生活方式最珍貴的就是 right,幾十年來統獨趨勢,台灣中國互動越強、主權意識越高。法國的半總統制跟戴高樂的偶然性因素影響很大,偶然因素對制度形成有很大的影響,台灣已經直選總統,民主感情的重要性請大家不要忽略。

ending

(接下來的民主平台的幾場講座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