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管與園圃之間
TODOs
- 開一個表單,用表格的方式,將法令予以條列化,並補充相關案例、調整方向...
法令討論
相關法令初步盤點
- 都市計畫法
- 說明:現在已經有農業相關的項目「農業與農業建築」、「農藝與園藝」,方向上,可以新增使用項目「都市園圃」!!!,同時說明其內涵(公共的、社區的、市政運作的),評估可以落實這個使用項目的都市計畫分區。以下是更細節的法令探討:
- 都市計畫法針對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於該法32條至41條,惟細節內容規定於該法第85條授權之各省市施行細則〈如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台中市也公布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故需參考各施行細則對各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才能瞭解。
- 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有的採正面列舉(如農業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有的採反面列舉(如住宅區、商業區),台中市農業區採正面列舉,其作園藝或花圃、農作是否屬該自治條例第37條之農業設施或農業生產,依該條第2項規定,須由該府農業局認定,農業局如有疑議才報部後轉農委會釋示。
- 至於住宅區、商業區如無該自治條例第18條、第21條等所列負面列舉項目,應該皆可為園藝或花圃、農作使用。
- 農業區使用是否屬農業設施之認定,農委會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縣市農業局可以據以認定。
- 建築法
- 關於屋頂、庭院空間、退縮空間、露臺空間等等
- 綠建築規範與獎勵措施
- http://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2Fshow_gaztext.hpg&sysid=E1507292
- 公園自治條例
- 主責機關可以去詮釋,若機關不接受則較困難有所突破,維護管理,既有公園部分進行農耕環境
- 「農業公園」的公共內涵與意義
- 與既有公園使用行為的競合
-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
- http://www.fnp.gov.tw/Edict.php?page=RuleInfo&TRE_ID=510&act=ArtAll
- 許多空地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經管,而對於種菜,其態度較為保守,也與行政公務人員有交流經驗,但不容易有所突破與說服
- 水利局針對河濱空間,主要依循管理機制,所以要去看管理機制內容
-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容積獎勵項目
農藝及園藝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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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及農業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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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城市,食物
- 區公所公園,一公頃以下
- 生態公園潛力點,一公頃以上
關於防災體系
因為我們的訴求是開放空間的都農 ,所以防災議題要灌在都農上是要從開放空間來談
水、火、安置、物資
「地區防災計畫」的內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新增項目?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