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 law related to the right of 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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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制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 law related to the right of 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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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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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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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規定人民有創制權,縣民對於縣自治事項也有創制權,而這兩項創制權的行使則是必須依法律來進行,憲法中並沒有更進一步的規定。相關的憲法條文請參見下面所列。
+ *目前與創制權相關的法律僅「公民投票法」,其中規定人民有間接的法律創制權,卻無直接的法律創制權,詳見下面「公民投票法 」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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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說明:本條位於憲法第2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中,規定全國人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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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7 條
+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 *三 修改憲法。
+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 *(說明:本條位於憲法第3章「國民大會」中,規定國民大會的職權,因此非關人民能行使的創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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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 條
+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 *(說明:本條位於憲法第11章地方制度中的第二節中,該節規定縣相關的自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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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6 條
+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 *(說明:本條位於憲法第12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中,規定全國人民的這四權,但是本條也沒有更進一步的細部規定,而與創制相關的法律僅有公民投票法,而該法規定人民有對於立法原則與重大政策有創制的權利,但是並沒有直接創制法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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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法
+ 《公民投票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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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法規定有形式創制權的細節,但是所行使的客體卻不是「法律」,而是限於下列四項:
+ *全國性法律的「立法原則」,
+ *全國性的「重大政策」,
+ *地方自制法規的「立法原則」,與
+ *地方自制事項中的「重大政策」。
+ *「立法原則」創制案的效果:創制案通過後,相關行政機關必須於三個月內,至相關立法機構提出法律或自治條例草案,該立法機構必須於下一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審議的結果有可能是否決!
+ *那花這麼多時間、精神與金錢舉辦創制投票幹嘛啊!這樣的效果好低喔!
+ *「重大政策」創制案的效果:創制案通過後,「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不過是究竟是如何的「必要處置」法,以及當權則機關的必要處置與創制案內容不相符合時,均沒有約束規定。
+ *沒有實質的效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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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與
+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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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 條
+ *創制案或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選舉委員會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 第 31 條
+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