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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自 2008 年選出的第 7 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 113 席,且任期為 4 年,院內議員無連任限制。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 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 原住民立法委員:6 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 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 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 5% 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 1/2 婦女保障名額。 擁有 3 席或以上之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以 5 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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